扬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对《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1/11 1.2w 阅读 521 点赞

古树名木是有生命的文物,是城市的载体、文化的灵魂。为强化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助推“三个名城”建设,近日,市政府修订了《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以市政府第52号令发布施行,至今已12年多,形势发生了变化,需要修订。一是上位法修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强调,“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2017年3月1日修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通过)要求,“加强古树名木在内的城市树木的管理和养护。”为贯彻落实新《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强化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二是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201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和原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自涉及的有关古树名木管理职能也随之划入;同时,近些年来,我市多次进行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区划调整迫切要求对各项职能进行整合,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我市现有多少古树名木?

全市现存有古树名木71种677株,其中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22株,二级古树(树龄300-499年)47株,三级古树(树龄100-299年)573株,名木35株。22株一级古树,按树种分,银杏18株、国槐2株、紫藤1株、甘棠树(君迁子)1株。按区域分,扬州市区(不包括江都)15株(银杏13株、国槐1株、紫藤1株),江都6株(银杏4株分别在大桥镇、邵伯镇、丁伙镇,国槐1株在小纪镇,甘棠树1株在邵伯镇);仪征1株,为银杏,在新城镇。

三、《办法》修订有什么意义?

古树名木既是自然资源,又是人文资源,是自然文化“宝贵遗产”。我市不仅古树名木数量众多,而且文化底蕴深厚,有的已成为城市的标志。如石塔寺旁的千年银杏,驼岭巷的千年唐槐等等,是我市极其珍贵的绿化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市时称赞“扬州是个好地方,特别是文明、文化、历史古城,在全国都很有分量。”古树就是我市文明、文化、历史古城的重要内容。修订《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对推进我市“三个名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办法》从29条调整为28条(删除了第26条),除对因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而产生的名称(区名、单位名等)变化进行调整以及专业名词、法律术语进行调整外,主要修改了以下6个方面:

1、对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技术标准作了分类明确。分别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住建部有关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的分类标准,修订审议的《办法》将古树按农村和城市两种情况进行分类。一是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将古树分为农村和城市两类,其中农村分为三级,树龄在5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为三级古树。城市分为二级,树龄在3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为二级古树。二是将原《办法》第二条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修订为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主要依据是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及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2、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等级鉴定和确认的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原《办法》对鉴定和确认的权限规定较为笼统。修订审议的《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予以公布”;“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予公布”。

3、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监测、调查和档案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参照现代信息技术的管理,对原《办法》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在第十条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建立图文和电子档案”,在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设置中增加了“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4、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增加了“居住小区无管理机构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款增加了“无树木所有人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款“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修改为“责任人为土地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

5、删除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费用的相关规定。原《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费用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予以删除。只明确“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

6、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的5种需禁止的行为”。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有关规定,依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5条损害古树名木的禁止行为。

五、《办法》主要涉及哪些机关、单位?

《办法》主要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城管局、民宗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农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职能处室:造林绿化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078865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职能处室:城市绿化管理处;电话:87350303。

六、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是前人给予我们的珍贵资产,保护好、管理好是历史的责任,要以对前人敬畏的态度,强化制度、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措施,保证古树名木健康生长。一是要明确管护职责。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区及城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二是要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强与扬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提高科技含量;要强化古树名木健康监测,编制保护规划,做到每株树都有档案,都有管护方案。三是要强化资金支持。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左右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各县(市、区)财政也安排一定数额资金,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古树名木保护,采取冠名等方式实施商业化保护,深挖古树历史文化内涵和旅游价值,实现经济价值,进而回哺古树资源保护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