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11 1.3w 阅读 182 点赞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政府”要求。2020年3月30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意见》,旨在通过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2021年3月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2021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大会也要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推进政务数据共享,规范公共数据管理。

国内、省内情况:2020年5月,《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171号政府令)正式施行,成为全省第一个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章。2020年12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正式施行,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市相关情况:2017年11月,我市出台了《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立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综合基础库,面向机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交换,逐步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开放服务。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忠盛率队赴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调研我市大数据建设工作,提出制定我市大数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开展立法调研,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发挥公共数据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三十七条,主要规定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数据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监督保障等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了公共数据、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的定义等。《办法》第三条提出,公共数据是指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除外),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无偿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和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2、明确了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主要架构等。《办法》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提出,市大数据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及各县(市、区)互联互通,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目录管理系统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编目、登记、校核、发布、更新、修改等相关服务,共享网站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数据共享提供承载支撑,开放网站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面向社会的数据开放通道和相关服务。

3、明确了数据共享开放的类型、方式、更新要求等。《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提出,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三种共享类型。其中,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应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医疗健康、交通出行等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应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主体如何申请,数据提供主体如何响应,以及数据如何动态更新、纠错等进行阐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对数据开放的类型以及开放管理等进行阐述。

4、明确了公共数据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提出,数据提供主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提出,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通报评价机制、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公共数据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化项目审批机制等。《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责令限期整改情形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