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扬州爱之声文化艺术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21至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扬州爱之声文化艺术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460号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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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