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扬州市救助管理站隶属于扬州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民政局举办监督职责
1、统筹谋划所属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2、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扬州市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成员。
3、根据所属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需求,提出事业单位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动议方案,并审核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4、按程序审核扬州市救助管理站章程。
5、审核批准扬州市救助管理站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6、负责扬州市救助管理站人事管理工作。
7、督促指导所属扬州市救助管理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指导、监督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相应工作。
(二)市救助管理站自主管理职责
1、落实党对单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
2、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同志。
3、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单位在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建议方案,并对请示的事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4、拟订本单位职位设置方案,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参与拟订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标准规范。
7、负责为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生活无着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服务。
8、负责外地户籍在扬流浪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工作;负责流浪在外的扬州籍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接回返乡工作,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9、负责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并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负责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受助人员报民政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协助做好安置工作。
10、负责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并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11、负责指导开展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工作;负责提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12、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法律援助等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13、负责支持、引进、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4、负责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未保中心)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工作。
15、负责在救助管理服务中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技巧,建立标准化救助服务流程,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网络,源头治理流浪,开展社工个案小组工作等。
16、完成扬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政事权限清单事项表
| 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党建工作 |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
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
1、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将党的建设要求写入事业单位章程,专章专款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加以明确。 |
《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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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统筹谋划市救助管理站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纪依规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3、督促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推动党建和业务联动式评价,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方面。重视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选拔任用的导向作用。 4、督促指导定期开展市救助管理站“两优一先”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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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
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
1、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2、健全党组织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各自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单位重大问题,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 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4、健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领域工作重要论述的机制,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解决改革发展问题的思路举措和破解工作难题的具体办法。 5、围绕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党组织监督保障作用。 |
| 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机构编制 |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
1、局党委根据市救助管理站需求,提出事业单位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动议方案。 2、审核市救助管理站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3、将市救助管理站请示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以局党委名义,报市委编委和市委编办。 4、对市救助管理站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以及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职数变化情况向市委编办书面报告。 |
1、《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扬州市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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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
1、请示机构编制事项 2、机构编制年度报告 |
1、在重大体制机制调整、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2、对请示的事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3、向市民政局报告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执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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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 |
主管部门 举办监督职责 |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3、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
1、组织开展对市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成员、参照管理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对市救助管理站人员职级晋升。 2、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和任命市救助管理站干部。 3、拟订市救助管理站招考计划,做好资格审核、考察等相关工作。 4、严格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抓好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力度,运用好提醒函询诫勉手段、持续抓好干部队伍作风整顿,对出现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5、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的管理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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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自主管理职责 |
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
1、提出市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配备、调整人选建议。按程序组织市救助管理站职级晋升人选申报工作。 2、拟订本单位职位设置方案,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及运作规则。 3、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内设机构负责人,开展职级晋升。 4、根据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日常表现进行评价。 5、做好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6、做好市救助管理站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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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收入分配 |
主管部门 举办监督职责 |
审核收入分配方案。 |
审核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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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自主管理职责 |
拟订收入分配方案。 |
拟定年度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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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产 |
主管部门 举办监督职责 |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政 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工作。 3、强化对市救助管理站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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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自主管理职责 |
负责制定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1、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及公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工作,相关财政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工作。 3、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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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运行 |
主管部门 举办监督职责 |
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1、指导和监督扬州市救助管理站业务工作。 2、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3、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障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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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自主管理职责 |
事业单位具体工作。 |
1、参与拟订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为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生活无着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服务。 3、负责外地户籍在扬流浪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工作;负责流浪在外的扬州籍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接回返乡工作,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4、负责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并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负责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受助人员报民政和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 |
| 事项类别 |
政事权限关系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业务运行 |
事业单位 自主管理职责 |
事业单位具体工作。 |
记,协助做好安置工作。 5、负责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并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6、负责指导开展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工作;负责提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法律援助等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8、负责支持、引进、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9、负责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未保中心)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工作。 10、负责在救助管理服务中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技巧,建立标准化救助服务流程,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网络,源头治理流浪,开展社工个案小组工作等。 11、完成扬州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