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功能区医保工作机构、市医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56号)和《关于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扬医保〔2025〕10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参保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异地就医需求,现将大学生备案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大学生因寒暑假返乡、疾病照料等原因需要办理户籍地备案的,可以提供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
2、大学生因病需要转市外(非户籍地)就医的,除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按异地转诊办理备案外,也可由学校医保部门根据病情及学生需求,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或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3、大学生因学习需要去市外(非户籍地)实习的,由学校出具学生实习证明或实习地签订的实习合同,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
4、大学生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原则上不受1个月补备案时间限制,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的,备案开始日期原则上提前不超过1个月。
5、大学生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其医保待遇按我市现行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