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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迁移通知书》的公告(二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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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零二条等有关规定,因原户口登记人员未在告知期限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已经按规定将原户口登记人员户口迁移至原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社区(村)家庭户。现向原户口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户口迁移通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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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

                       

李箫凤

因你/你们的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梅岭西路24号3幢501室  迁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高桥路130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扬州市   公安局或者   扬州市邗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梅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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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通知书

 

徐秋和、潘吉盛、潘德荣、潘星月

因你/你们的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 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60号瘦西湖景苑2幢104室   迁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66号   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扬州市   公安局或者   扬州市邗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城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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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