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零二条等有关规定,因原户口登记人员未在告知期限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已经按规定将原户口登记人员户口迁移至原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社区(村)家庭户。现向原户口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附件:《户口迁移通知书》(1份)
2026年3月12日
户口迁移通知书
唐羽仟:
因你/你们未依法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等规定,现已将你的户口从扬州市邗江区同泰路177号荟景苑28幢903 迁移至社区(村)家庭户地址京华城路460号登记。
如对本次迁移登记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扬州市 公安局或者 扬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新盛派出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