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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公示(新坝)

2024/09/11 1.8w 阅读 449 点赞

《江苏省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方案》(苏长江办发〔2023〕16号)明确的第四项扬州市新坝作业区有关问题已完成整改。根据《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2003年成立的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唯一没有被开辟为长江主航道的长江干流豚类保护区。2022年7月现场调查发现,扬州港新坝作业区内船舶进入长江穿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对长江镇江段豚类资源及其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扬州新坝作业区内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2号码头、扬州一川镍业有限公司码头分别于2014年3月、2017年7月建成,均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长期违规使用。

二、责任单位

主体责任:扬州市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重点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立行立改,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要求,根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设置禁止航行区域,建立林业、海事、交通、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现场巡查和处罚力度,坚决杜绝船舶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等禁止航行区域,严格落实江豚栖息地保护措施。二是强化船舶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航评、环评等手续,依规取得手续后申请开辟专用航道。通过核定水域坐标、核查船舶通行数字轨迹等措施,强化企业监管,确保船舶航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是强化属地工作监管。对恒润海工2号码头、一川镍业码头进行核查,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规定。按《港口法》相关规定,加快修编《扬州港总体规划》并获批;在得到国家有关部委同意后,依法依规推进码头手续完善工作;如未能在整改时限内完成修编和办理手续则依法关停码头。四是跟踪监测评估。委托专业机构,跟踪监测该水域豚类活动状况,加强生态监测频次,开展定期评估,落实长效管护机制及生态补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豚类保护区的影响。

四、整改目标

杜绝船舶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依法依规对恒润海工2号码头、一川镍业码头进行处置。

五、完成情况

1、杜绝船舶进入豚类保护区缓冲区。一是核定通行坐标。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要求,根据豚类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矢量图,核定进出新坝作业区航行区域坐标体系,确保船舶在实验区内航行,严禁进入缓冲区、核心区。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第一时间召集涉事企业和船主,主动广泛宣传豚类保护区、船舶通航线路及停靠位置,发放带矢量坐标的保护区示意彩图,严禁船舶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三是强化通行监管。专门成立港航协调指挥中心,开通扬州港区新坝作业区船舶通行系统,在沿江企业广泛推广应用“船E行”APP,组建工作专班对进出新坝作业区船舶开展实时监管、全面盯防,督促沿江企业对违规船舶落实相应惩戒措施。四是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实行“进出作业区船舶提前报备、监督情况每周通报、主体责任落实半月调度”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船舶航行,专用航道开通运行后船舶违规穿越豚类保护区缓冲区问题得到杜绝。为了确保船舶规范航行成果持续巩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纠偏,我市将把这一经验做法长期延续下去。五是开展长期监测。跟踪监测工作已持续一年,出具的验收报告结论为:总体上专用航道未对保护区水质及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显著影响;长江江豚分布主要受到季节(鱼类资源和水文条件)和分布习惯影响,专用航道水域未对长江江豚分布特征产生显著影响;水下噪声对长江江豚听力、分布及行为的潜在影响总体可控。与此同时,积极对接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签订新坝作业区船舶规范航行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补偿协议书,将按协议推动落实保护区能力提升、生态修复、江豚及其栖息地生境监测、生态保护宣传、回顾性评价等生态补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豚类保护区的影响。

2、依法依规对恒润海工2号码头、一川镍业码头进行处置。一是开通专用航道。2023年12月29日长江航务管理局已出具航道开通行政许可,2024年3月底电子航标、实体航标布设到位,4月7日专用航道正式开通运行,航道和海事部门发布航道信息和航行通告。二是完成港口规划调整。2024年3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关于扬州港扬州港区新坝作业规划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5月11日,扬州港扬州港区新坝作业区规划修订方案获得省政府正式批复,恒润海工码头岸线纳入港口规划。三是落实码头日常监管。完成恒润海工、一川镍业码头各专项评估,成立码头监管专班,由李典镇牵头,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参与,每周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四是完善恒润码头手续。依法依规推动恒润海洋重工码头取得了项目备案、环评、岸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建设手续,于8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8月30日取得了广陵交通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实现了合规经营。五是依法关停一川镍业码头。在一川镍业未能纳入扬州港扬州港区新坝作业区规划后,第一时间对一川镍业下达了码头停止使用的函,并将一川镍业码头两座吊机及基座拆除,实现“两断三清”,已依法关停。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7日)向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人:曹骅,电话:80989535。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