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扬州市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以下区域内通行:润扬北路(不含)—真州北路(扬冶路以南含)—文昌西路(站南路以东含)—站南路(含)—江阳西路(不含)—润扬中路(不含)—G328国道(不含)—芒稻河—江洲路(含)—黄海路(不含)—华山路(不含)—金湾快速路(不含)—万福东路(不含)—沙湾北路(不含)—万福西路(不含)—运河北路(不含)—江平东路(不含)—江平西路(不含)围合的区域。
二、每日7时至24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上述区域以外的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通行。
三、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相应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8日。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