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扬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1日
扬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以及市委、市政府《2025年扬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各类考察、调研、会议等扰企突出问题,聚焦企业“需求端”,做优服务“供给侧”,通过构建“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监管、事后巩固提升”系统性、闭环性监管服务体系,对涉企行政检查服务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实现入企频次明显下降、行政检查水平和服务企业能力稳步提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将“好地方”扬州打造成为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的“企业友好型城市”。
二、主要内容
(一)事前积极预防
1.实施“预约式”指导服务。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企业可以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政策服务、合规指导、法治体检等需求。行政执法人员尽量采取线上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可入企实地指导服务,但应当着便装。对发现的问题给予容错纠错空间,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运用政策指引、教育提醒、规劝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帮助企业预防纠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鼓励行政执法部门将检查事项、检查时间等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预告”(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的行政检查除外),预告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实施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统一预告。除企业有需求,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允许以帮扶企业、政策宣传、法治宣传等名义开展各类入企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确需到企业进行帮扶服务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后,一次性集中开展,并通过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报备。(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建立“预警式”防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研判企业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不断增强行政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实现对市场主体精细管理、智能监测,加强数据智能分析,提升问题前端感知、监测预警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数据局)
4.编制“预防式”清单案例。将全市范围内实施过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按行政执法领域形成高频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每个事项形成2个行政处罚案例,每年更新清单案例,帮助企业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二)事中审慎监管
5.明确检查主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6.公布检查事项。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监管部门的检查事项,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确保事项清单完整、准确、规范。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7.实施“安静生产日”制度。制定出台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周的周一、周三、周五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财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紧急专项检查以及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行政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8.减少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企业,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企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得重复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实施联合检查的,明确牵头部门。原则上参与联合检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只派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9.编制场景清单。根据不同场景下的执法服务需求,对联合执法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按照“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模式,聚焦渣土车整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编制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场景清单,明确检查事项、设定依据、检查频次、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推动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10.检查计划报备。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要科学合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的才能部署,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年度检查计划以及专项检查计划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次月检查计划通过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报送。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要参照纳入检查计划严格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1.亮码入企检查。入企检查前,通过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一体化平台报备检查时间、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自动生成“行政检查码”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入企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检查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企业人员可扫码查看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2.规范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凡检查必审批,实施行政检查前须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行政检查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刻意要求企业负责人到场或者要求企业准备书面汇报材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并向企业人员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的合规标准。检查结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报检查结果。除需要等待有关检验、检测、鉴定等数据或者结论的检查事项外,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还应当告知整改要求。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整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牵头部门负责提请协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3.坚持宽严相济。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应当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予处罚。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违法行为符合免罚轻罚减罚清单范围的,应当予以适用;尚未纳入清单范围但符合免罚轻罚减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4.规范考察调研。制定出台规范考察调研相关制度。除国家、省级以上机关统筹安排的入企考察调研活动外,其余考察调研活动须在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事前报备。同一企业一个月内接受的考察调研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次,不得开展没有实质内容、不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考察调研,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在企业考察调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5.精简涉企会议。制定出台精简涉企会议相关制度。对能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向企业部署的事项,不得召集企业人员参加现场会议。确需开会的,须在涉企行政检查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事前报备。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负责人参加,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召开涉企会议,有企业参加的会议,时间不允许超过90分钟。(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6.规范涉企调查。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需新开展统计调查,确无共享部门统计资料的,可以依法向统计部门审批备案相关统计调查项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活动。依法开展的涉企统计调查,原则上数据一次填报、部门依法共享,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三)事后巩固提升
17.加强跟踪指导。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后续跟踪指导,支持和引导企业树立合规理念、开展合规建设,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8.助企信用修复。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信用修复的条件及方式等内容,提醒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全面推行信用“无感修复”新模式,对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且达到最短公示期的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帮助企业修复信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司法局)
19.实时监督评价。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联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沟通交流,广泛汇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行为。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完善快速响应、满意度评价等配套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三、工作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重大问题,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并按要求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和救济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价,对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是否及时、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企业是否满意等情况,及时跟踪和重点监督。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现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要求,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