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77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发改经改发〔2024〕105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发改经改发〔2025〕7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对招商引资存量政策及相关条款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废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7〕60号)第二部分第五条中“(五)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废止《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19〕87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点“1.对招商新建的总投资达到3亿元人民币(外资以当时汇率折算)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20〕15号)第三部分第三条第十二点“12.鼓励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新引进和新设立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其行业综合排名、发展前景和规模等因素,各地可按政策给予补贴或奖励。”
四、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4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四点“4.推进项目建设。在本市取得药品注册申请且在大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在本市取得第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大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废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扬州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23〕13号)第三部分第五条“(五)鼓励招引大型国际货运公司。对新落户的大型国际货运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代理从扬州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到20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六、废止《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规〔2024〕3号)第二部分第四条第十二点“12.设‘扬州市建筑功勋奖’。着力打造既有战略规划能力又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家队伍。在扬州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政府授予‘扬州市建筑功勋奖’:一是所在企业(不含独立法人子公司)在扬州当年度缴纳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二是所在企业(不含独立法人子公司)在扬州当年度缴纳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三是所在企业当年度获批特级(综合)资质的;四是所在企业当年度在扬州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对候选人所在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扬州市建筑功勋奖’获得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经过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功勋奖人选不限定名额,符合条件均可入选,每人奖励6万元,人选三年内不重复)。”
七、将《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第四部分第五条“(五)引导优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我市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修改为“(五)鼓励优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并购吸收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壮大我市优势产业集群。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产业并购,提升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上市进程。鼓励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存在上市困难的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入上市公司,加速融入行业龙头和链主企业产业生态圈,拓展发展空间。鼓励本地优质资产通过重组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25〕11号)第一部分第一条中“(一)加大外资招引力度。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招商目标绩效评价和奖励常态化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招商。鼓励专业社会化组织、第三方招商机构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支持各地出台项目引荐机构(引荐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新项目可最高按到资的1%给予项目引荐机构(引荐人)奖励。”修改为“(一)加大外资招引力度。鼓励专业社会化组织、第三方机构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新项目给予奖励。”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