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市燃气经营市场监管,规范燃气市场秩序,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7号)文件规定,决定建立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
(二)统筹协调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燃气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二、联席会议组成
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城建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城管局、城控公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市城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同时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人员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化,由对应岗位新任人员接替担任。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城建局:负责协调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
(二)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提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
(三)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和违规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私拆私改燃气管道设施以及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市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
(五)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二维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八)市城管局:负责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移交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
(九)市城控公司:负责对扬州中燃公司的生产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中燃公司做好安全生产、供气保障和事故应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严厉处罚,绝不姑息迁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吊销证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各县(市、区)参照市里模式,建立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有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附件: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附件:
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闻道才 副市长
副召集人:林宝荣 副秘书长
成 员:杨正福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文奇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戚安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 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 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晏 明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车国华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 琴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于龙珍 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苏文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同时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