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
(201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特就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收优秀运动员的学校
1.市级及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2.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组织体育特色运动队并招录项目运动员的学校。
二、招收优秀运动员的项目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以及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学校申报的其它体育特色奥运项目。
三、优秀运动员的资格认定
优秀运动员须在小学高年级或初中阶段(集体项目一般要参加两年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一年,且至少一次是主力队员)参加县级(即县、县级市、区、市直级)及以上阳光体育竞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在籍在校学生:
1.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学生运动员。
2.代表扬州市在省体育局注册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由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青少年体育竞赛(非表演项目)获得录取名次(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运动员。
3.参加市级(由市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阳光体育竞赛获得录取名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运动员。
4.参加县级(由县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阳光体育竞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第二名)的学生运动员。
四、招收优秀运动员的办法
1.在小学高年级阶段体育运动成绩优异、具备优秀运动员资格且符合招收相关项目优秀运动员学校的专业要求的学生,可选择招收相关项目优秀运动员的公办初级中学或扬州市体育中学就读。招收优秀运动员的公办初级中学,须根据本校专业师资、场馆设施和特色建设情况,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收优秀运动员的项目、人数,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高中阶段招收优秀运动员的学校,须根据本校专业师资、场馆设施和特色建设情况,按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申报足球项目招生计划较多的学校,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收优秀运动员的项目、人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优秀运动员招生计划实行单列并提前单独录取。
3.优秀运动员及所在毕业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和专长向有招收优秀运动员资格的学校申请推荐。
4.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招收运动员的办法,对拟招收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进行专业测试(须由当地教育纪检部门和学校纪检部门监督并全程录像备查)后,将合格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建立学籍的依据。
5.初中阶段的优秀运动员须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且成绩达到升学总分的60%以上,各招生学校在运动员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此项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优秀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自定资格线,并在优秀运动员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体育运动成绩特别优秀且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称号或代表扬州市在省体育局注册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由政府或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年度青少年体育竞赛(非表演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中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运动员(含我市开展的其他奥运项目),经招生学校申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但一般不得低于升学总分的50%。
6.公办初中学校不得对优秀运动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测试,只能根据运动成绩录取优秀运动员。
7. 优秀运动员入学后,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及相关体育竞赛的,一律取消所享受的照顾待遇,就读高中学校的按升学当年普通生招生录取政策予以转学、退学,就读初中学校的转回原施教区学校就读。
8. 市、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所招收优秀运动员的升学情况及竞赛成绩对招收运动员的学校进行跟踪考核,对优秀运动员培养成绩突出的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优秀运动员培养成效一般或较差的学校责令整改并减少优秀运动员招生计划、项目或取消优秀运动员招生资格。
附件:
扬州市招收优秀运动员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