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上午09:30
地点:市市场监管局一楼会议室
主持:蒋 斌 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处长
人员:吴婷婷 扬州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杨 斌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杨安龙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防控办主任
卜 伟 扬州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处处长
相关处室的有关负责同志

蒋斌: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为了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活禽交易。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进行通报。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吴婷婷、市农业农村局防控办主任杨安龙、市城管局市管理处处长卜伟、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处处长杨斌,他们将分别围绕《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活禽交易管理的通告》等进行新闻发布,大家欢迎!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央广网、网易新闻;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江苏广电;扬州日报、扬州电视台新闻频道、扬州电视台关注频道、扬州新闻广播、扬州公交电视,欢迎你们。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五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吴婷婷解读《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大家欢迎!

吴婷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关注度空前提高,改变原有活禽交易模式、科学设置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预防禽流感等禽类疾病传播成为迫切要求。
二、起草过程
市商务局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重视《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经历了研究讨论、起草、意见征求、修改完善阶段。2022年12月,市商务局在全面学习借鉴各地已出台的类似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9日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先后4次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召开了农贸市场开办者代表、农贸市场经营者代表、零售店铺经营者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完成了立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送审准备工作,并对《修正草案》内容进行了立法听证。7月18日,形成《修正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多轮修改,最终成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限制区域。根据《扬州市中心城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23〕4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办法》对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限制区域作了规定,明确:扬州古城保护区域内实行全面禁售活禽。按照方便群众、保障供应、控制总量的原则,古城区域外的中心城区特定场所允许活禽交易和宰杀。同时,对“扬州古城保护区”进行了定义,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2.调整了活禽交易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分工的要求,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此外,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化情况,将“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细化了活禽交易防疫要求。根据重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以及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具备的防疫条件,对原条文第十二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的要求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活禽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活禽交易区与禽类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活禽交易区内不同种类活禽的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等内容。
4.增加了违反《办法》的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经营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占用公共场地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蒋斌:好,感谢吴处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处处长杨斌介绍《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活禽交易管理的通告》内容,大家欢迎!

杨斌: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活禽交易管理的通告》已于10月27日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于10月29日正式印发,决定从2023年12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活禽交易。
整个通告共有八条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扬州古城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也就是说,在古城范围内不论是市场内,还是市场外都不得从事活禽交易。这里的“扬州古城”是指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引用了《扬州古城保护条例》中规定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限制交易区域。即在市中心城区,允许在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内进行活禽交易,除定点市场外,其他区域均不得从事活禽交易,但是邗江区瓜洲镇、江都区大桥镇除外。这里的“中心城区”是以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引用的是行政区划的概念。
第三条界定了活禽的概念。通告中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除鸡、鸭、鹅、鸽、鹌鹑等传统禽类外,还包括依法可以食用的特种禽类。
第四条鼓励“冷鲜禽”交易,依托农贸市场、超市、社区菜店、生鲜电商等渠道,稳步构建冷鲜禽销售网络,引导消费方式从传统的“鲜活禽”向“冷鲜禽”转变。
第五条明确了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区域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明确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负有活禽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布了监督、举报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市农业农村局123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商务局0514-87859332。
第八条是通告期限,禁禽工作是长期工作,本不应明确工作期限,但根据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设立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因此,本通告到期后将会续期施行。
蒋斌:好,感谢杨处长。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市农业农村局防控办主任杨安龙通报市区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整改情况,大家欢迎!。

杨安龙:下面我代表农业农村部门对市主城区拟保留活禽经营的26家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达标改造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也即是说,只要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核心就是布局上达到“四隔离”的要求,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具体的按照扬州市发布的《扬州市活禽经营市场交易与屠宰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执行。
二、前期开展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培训指导。9月21日、10月23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两期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培训班,重点就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四隔离”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建立“一场一册”整改方案。二是开展现场审查。自11月2日以来,我局先后会同邗江区、江都区、广陵区、市开发区、瘦西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对拟保留活禽交易的26家农贸市场的改造方案开展多轮现场审核。截至11月15日,翠月、云川、金鑫、新城花园、扬子津、平山、瘦西湖、汊河、双桥、美琪、新盛、广州路、明珠、华磊等14家农贸市场改造方案通过现场审核。同时,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督促相关农贸市场加快改造进度,确保12月1日前改造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好通过审核农贸市场的改造,督促未通过审核农贸市场方案的重新修订,确保同步推进,同步改造,按期完成。
蒋斌:好,感谢杨主任。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城管局市容管理处处长卜伟介绍流动活禽交易摊点取缔管理的相关要求,大家欢迎!

卜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活禽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城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广大市民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19热线或“扬州城管”微信公众号“随手拍”进行举报,同时我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有序干净文明的城市环境。
蒋斌:好,感谢卜处长。下面进行最后一项议程:媒体自由提问,请媒体朋友们就您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好,有请央广网的记者提问。
央广网记者:如果12月1日以后,在限定的区域内经营户仍继续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如何处理?

杨斌:12月1日后,根据通告限制性条款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行政审批和市监部门将不再核发活禽经营的营业执照。现有门店活禽经营者如拒绝执行通告要求,不进行关闭或转型的,将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市监部门负责监管交易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宰杀行为。
蒋斌:好,有请扬子晚报的记者提问。
扬子晚报记者:对于配合关闭或者实施转型的活禽经营户,有没有扶持政策或资金补贴?

杨斌:为推进活禽禁售工作,市财政已专门核拨“活禽规范化管理补助”专项资金211.8万元,根据前期各区上报的市场和活禽经营户数据,近期将按比例划拨至各区财政,由各区统筹使用,对关闭的活禽经营户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对于禁禽区域内实施“去功能”改造的农贸市场,将参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的补助标准,给予每平米不超过400元的补助。
蒋斌:好,有请江苏经济报的记者提问。
江苏经济报记者:刚才提到了定点活禽交易市场需要按照“四隔离”的标准进行改造,那“四隔离”的要求具体有哪些?

杨安龙:“四隔离”具体标准为:活禽交易区域(含活禽销售区及宰杀区)与市场其他经营区域封闭隔离;活禽交易区域内活禽销售区与宰杀区相隔离;活禽销售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相隔离;消费者和活禽相隔离。涉及两个通道:一个是活禽进入活禽销售区,一个是消费者购买活禽及取光禽的通道,两个通道互不交叉,不共用一个通道。
蒋斌:好,有请扬州新闻广播的记者提问。
扬州新闻广播记者:城管部门对占道摆摊设点从事活禽交易将如何监管?
卜伟:12月1日新修改的《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城管部门将根据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开展普法宣传,在日常巡查管理中及时宣传有关管理要求,营造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二是组织专项整治,各级城管部门加强执法管理力度,对活禽交易禁止区域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活禽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予以取缔。三是落实长效措施,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数字化城管日常监督范围,主动采集、及时派遣、迅速处置,实时动态监管。
蒋斌:好,限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会后,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你们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采访。谢谢大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