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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扬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2023/02/27 1.3w 阅读 464 点赞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扬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下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大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执行等。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发〔2021〕26号),要求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近两年,国家也相继出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鉴于此,为规范卫生健康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裁量基准》,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原则与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扬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以《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内进行修订,遵循合理性、适当性的原则,以执法工作实际为基础,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情节及裁量阶次进行细化,体现过罚相当要求,保证可操作性,方便基层执法简易适用。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梳理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条款。目前,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实施的具有行政处罚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共有71部。其中法律13部,行政法规17部,部门规章31部,地方性法规10部。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条款共530条。

(二)明确裁量阶次为3档。根据《扬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要求,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划分不少于三个裁量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和从轻处罚。

(三)逐条根据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违法条款和处罚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涉及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与本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一致。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行政处罚法》对罚款金额“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没有做出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除有特别规定外,在适用行政管理领域实体法律时,“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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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