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助推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21)72号),明确“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继续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对获得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每家企业给予一定奖补。”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扬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评定工作。为规范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参照《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含义,以及所适用的范围等。
二是立项管理。明确立项流程: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资金下达。
三是项目实施。1.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取得重大进展、需要调整变更项目内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规范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项目档案和账目清单。2.明确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3、明确调整变更项目内容、申请终止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的相关具体情况。
四是验收管理。明确验收期限、验收方式、验收结果,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按照此办法组织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类主体按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申报。我局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