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扬州爱之声文化艺术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度至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扬州爱之声文化艺术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社会组织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9号楼
邮编:225000;联系电话:87340812。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