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扬州市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加强困境儿童监护支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5/03/20 6.1k 阅读 547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医保局、残联,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相关单位,市儿童福利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现将《扬州市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加强困境儿童监护支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21日

扬州市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 加强困境儿童监护支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加强困境儿童监护支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建设,推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向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服务,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支持”服务新模式,在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儿童优先、保护隐私。将儿童优先理念贯穿于困境儿童监护支持和关爱服务全过程,尊重儿童和家庭意愿,保护儿童隐私,优先考虑儿童的权益和需求,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2.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将服务儿童与服务家庭相结合,将解决迫切需求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补短板、强弱项,逐步建立健全困境儿童监护支持与关爱服务体系。

3.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综合考虑儿童实际需求和机构承载能力,围绕不同类型困境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分人分类制定方案,循序渐进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推动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针对困境儿童家庭照护困难特殊情形,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系统谋划、扎实推进监护能力评估、家庭监护指导,喘息服务、日间照料、长期监护等方法路径,建立分层分类的困境儿童监护支持体系,推进新时代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对象

在做好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服务保障的基础上,可以对存在家庭照护困难特殊情形的困境儿童(0-18周岁)、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尚未申领残疾证的困境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重点关注下列家庭和对象:

1.社会散居孤儿

父母死亡或失踪,由高龄、残疾、重病的人员监护照料,家庭存在照护困难的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且失去联系;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等造成无人照护、疏于照护或照护方式失当的儿童。

(2)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重病或重残,由高龄、残疾、重病的人员监护照料,家庭存在照护困难的儿童。

3.贫困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贫困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

(2)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

4.临时救助儿童

打拐解救儿童;超过3个月未查明监护人的流浪儿童;遭受侵害、虐待、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儿童。

5.其他儿童

村(居)民委员会在走访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家庭或对象。

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能力照护,但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服务内容

(一)主动做好监测排查工作

坚持“主动发现、评估分类”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开展特殊困难儿童排查和评估工作。村(居)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特殊困难儿童集中摸底排查。乡镇(街道)建立“常态巡访+预警派单”入户核查机制,依据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规范和留守儿童监护能力评估规范对困境儿童开展评估,做好常态化“四色管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类别、调整走访频次,“一人一策”制定服务方案,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困境儿童基本权益保障底线。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风险评估规范和留守儿童监护能力评估规范的宣传贯彻。

(二)常态开展家庭监护指导

坚持“家庭为本、多方赋能”的原则,构建“知识+技能+心理+社会支持”四位一体的赋能体系。提升监护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联合卫健、残联等部门为重病重残及孤独症儿童家庭开设“监护赋能课堂”,开展家庭照护知识培训和心理健康疏导,指导家长建立合理康复预期,掌握儿童沟通、促进儿童康复等技能[1] ,提升家庭监护和康复照料的专业性。加强社会融入。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残联开展困境残疾儿童社区融合、教育融合、就业融合等服务,帮助其融入社会生活。要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关爱服务困境儿童的工作站点提供困境儿童社区融合服务,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可参与、可融入的社区活动,组织孤独症科普宣传,营造理解、关心、帮助困境孤独症儿童家庭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推进家庭喘息服务

坚持“及时救助、就近缓解”的原则,健全“居家喘息服务+日间喘息照料+集中喘息照护”相结合的困境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实施各级未保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的合作共治。喘息服务,是指在困境儿童家庭遭遇突发性、应急性情况,导致儿童处于监护缺失状态、面临一定风险时,由各级未保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性、短期性援助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申请程序,灵活采取“先服务、后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必要支持。

开展居家喘息服务。鼓励未保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关爱服务困境儿童的工作站点采用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困境儿童家庭上门提供基础生活照料和保障服务。开展日间喘息照料。推动有条件的市县未保中心、儿童福利院拓展机构职能、优化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市儿童福利院要通过招聘专业人才、与专科医院或专业康复机构合作、引入公益慈善资源等方式,建立服务团队,为重病重残以及孤独症儿童开展康复服务。在全面落实康复服务的基础上,针对因康复接送及陪护产生时间冲突导致监护人工作受限、家庭内生发展动力受到制约的情况,市儿童福利院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监护人可采取早送晚接的方式,以有效缓解监护人时间压力,支持家庭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县级未保中心在寒暑假期间,可通过引入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的方式,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提供日间托管服务,常规开展日间照料、午餐服务,创新开展主题教育、兴趣培养、心理关爱、非遗体验、社会融合活动等。开展集中喘息照护。有条件的市县未保中心、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依托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提供“喘息”服务。原则上困境儿童家庭每年可申请2次集中喘息照护服务,每次喘息服务时间为1至2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规范开展长期监护服务

坚持“开门办院、机构代养”的原则,以打造“没有围墙的福利院”为目标,推动市儿童福利院进一步优化提质。对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家庭照护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中的重残儿童等,市儿童福利院灵活运用“人走户留”的方式提供代养服务。市儿童福利院应当与属地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和经费来源。代养儿童应当与集中供养儿童享受同等服务,市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儿童不同年龄、能力水平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对于低龄儿童,应注重科学养育,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学龄儿童,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重残儿童,应提供专业康复服务,最大限度促进其功能恢复和社会融入,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开展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代养服务,由属地负责提供相应的援助性服务。

四、实施步骤

1.全面开展摸底排查(2025年3月31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梳理在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名单,对接政法委、教育、卫健、残联、妇联等部门数据,对儿童基本情况、家庭结构、监护情况、教育情况等进行初步筛查研判。指导属地到村到户、见人见面开展本辖区排查,重点排查民政救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和儿童家庭照护情况。

2.一人一策建立台账(2025年4月30日前)。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家庭照护困难特殊情形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各地民政部门要逐人建立工作台账,全面评估家庭监护能力,摸清家庭需求,提出分类服务方案,制定“一人一策”关爱服务措施,妥善化解家庭照护个性化难题。

3.分层分类关爱服务(2025年9月30日前)。对民政救助保障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纳入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金;未纳入教育保障、医疗救助、关爱服务的儿童应及时推送教育、医保等相关部门;对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家庭照护困难的儿童,应加大走访频率,采取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个案帮扶和“喘息”服务;对家庭监护能力不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介入,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4.规范开展机构代养(2025年10月31日前)。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初筛困境儿童进行审核,综合考量监护人的主观意愿和监护能力,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和儿童体检(健康体检应当委托公立三甲医院开展,心理测评应当委托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展),协助儿童家庭提交机构代养申请。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市儿童福利院应对儿童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开展复评,综合考虑院内富余床位和儿童家庭困难程度,符合条件的开展集中养育并与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签订三方代养协议。各地在排查和评估过程中,对患有传染病、重大疾病、精神障碍、自伤自残风险等不适宜集中养育的,要指导帮助儿童家庭到专业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开展规范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行申请机构代养。对事实清楚、情况紧急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乡镇(街道)、各地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要尽早尽快完成机构代养程序。

5.建立动态管理机制(2026年10月31日前)。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儿童家庭需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对由机构代养的儿童,其代养时间根据实际监护缺失情况和家庭需求及时变更。对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监护人重新具备监护能力后,由属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会同监护人将儿童领回,解除代养协议;对贫困家庭中的重残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估后可延长代养时间;对临时监护的儿童,经属地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五、相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门办院”、强化困境儿童监护支持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细化任务分解,层层传导压力,摸清底数,分类施策。

2.稳定经费来源,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争取、综合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慈善资金等方式,为困境儿童监护支持提供资金保障。喘息服务经费可按规定通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等资金统筹保障,各地应于每年11月集中将服务提供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至市民政局。机构代养的养育费用按照市级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执行,由属地民政局、乡镇(街道)协同实行包干制,按照协议定期支付。

3.积极宣传引导,加强信息保护。各地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监护支持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各地在排查和服务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困境儿童群体敏感性,注意保护儿童个人隐私,避免给儿童及其家庭“贴标签”,困境儿童信息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知悉人员范围。

4.凝聚各方合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积极救助”工作理念,针对儿童家庭照护困难特殊情形和难点问题,建立部门间政策衔接和救助转介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困境儿童监护支持长效机制。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切实保障机构内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符合标准的特教办学点。公安部门要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困境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提供便利。残联组织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可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认定为定点机构。各地要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积极参与关爱服务,满足困境儿童多层次关爱服务需求。

附件:1.居家喘息服务、集中喘息照护流程.doc

2.日间喘息照料服务流程.doc

3.机构代养服务流程.doc

4.困境儿童风险类型与等级评估表.doc

5.机构代养儿童申请审批表.doc

6.扬州市困境儿童代养协议.doc

7.扬州市困境儿童代养材料清单.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