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精准性与规范性,健全科学分类、精准识别、分层保障的全链条政策体系,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精准保障实施办法》(苏民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紧扣我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现实需求与基层痛点,细化分类标准,强化动态管理,优化认定程序,着力兜住兜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为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直达村居、惠及民心,确保困境儿童家庭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精准保障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困境儿童分类认定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自身残疾或重病、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符合死亡或失踪情形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或医保部门对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规定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儿童。
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的儿童;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高风险颅内良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接受政策所明确的针对性治疗的儿童;以及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且持续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其他患病儿童。
(五)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风险较高的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申请流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依申请办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执行。
(一)线上线下申办
1.线上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通过“苏服办”移动应用端或“江苏智慧民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
2.线下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
3.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亲属代为提交申请。
(二)查验确认
乡镇(街道)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确认,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计发基本生活补贴。
三、申请材料
除提交儿童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外,需按情形补充以下材料:
1.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2.儿童父母服刑、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其他法定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4.儿童或其父母患重病的,提供省内二级以上、省外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应病种的疾病诊断书和治疗记录,或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登记(认定)有效材料,或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儿童患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诊疗票据(包括医疗费用明细、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经医院或医保中心盖章认可。
5.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衔接
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进出有序、精准保障原则。定期复核查验,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残疾孤儿除外),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满3个月的,儿童或其父母重残、重病情形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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