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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秋学期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2025/08/25 8.6k 阅读 517 点赞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教体)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乡事务局(教育管理中心、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国家、省学校收费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秋学期学校收费工作,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批准的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即小学减收800元/生·年,初中减收1100元/生·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和借读费。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

2. 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普通高中教材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

3. 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的部分,即每生减免2200元/年后,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综合高中班高一年级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高一年级结束时选择参加普通高考继续在该校学习普通高中课程的学生,继续按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教材费及作业本费按普通高中收取);选择到职教相关专业学习(包括对口单招班)的学生第二、三年免收学费。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综合高中班后两年选择职业教育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按实收取。

4.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价费〔2018〕58号)文件要求执行。市区公办幼儿园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公办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扬州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扬教发〔2023〕83号)文件相关要求,免除特需儿童相关费用。

5.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加强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不得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据实收取。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其中住宿费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文件要求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据实结算。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挪作他用。

6. 规范课后延时服务收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收取课后服务费,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生,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按规定引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校外专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可以收取课后服务代收费。课后服务收费其他要求应严格按照《关于核定市区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03号)规定执行。各地、各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原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

7. 落实学期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学校应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本学期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8. 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对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的幼儿园阶段保教费、伙食费,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阶段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实施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内容根据各地出台的相关资助政策执行。

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2.普通高中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3.公办高中及中专学校收费标准



扬州市教育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5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1

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单位:元/生·学期

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定价方式

管理要求

备注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100

政府指导价


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收取。公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免收。

课后服务费

300

政府指导价


由学校提供,自愿参加,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伙食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学校自营。

校车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学校自菅。

代收费

伙食代收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程序确定供餐及收费标准。

校外供餐。

课后服务代收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的非学科类培训,收费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校服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社会实践

活动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对应的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

教辅材料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列入省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校车代收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附件2

普通高中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单位:元/生·学期

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定价方式

管理要求

备注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100

政府指导价


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收取。

伙食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学校自营。

校车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学校自菅。

代收费

伙食代收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程序确定供餐及收费标准。

校外供餐。

教材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要求确定收费标准。

作业本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要求确定收费标准。

校服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军训服装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社会实践

活动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对应的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

教辅材料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列入省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校车代收费


市场调节价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方。提供服务方确定收费标准,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附件3

公办高中及中专学校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年级 

学    费

服务性收费

一星及以下

二星

三星及以上

住宿费

普通高中

480

640

840

见项目清单

职业高中

1-3年级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120

中专

1-3年级

200

注:1.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实习材料费等)由学校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后按实收取;

2.公寓式宿舍学生住宿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收取;

3.投诉电话:1231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