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19日印发,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就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而言,对于从业行为规范、安全条件的相关规定亟需细化落实。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质效也有待提高。
(三)根据省安全生产规划要求,我市已经不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原《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订新《办法》已经十分必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五)《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四章,23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第二章许可管理,共5条,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办法,包括审核发证、指导监督、布点原则、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等内容。第三章安全管理,共11条,明确了安全条件、供采管理、信息登记、证书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职能部门监管以及《办法》实施时间。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 原政策 |
现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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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掉“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行业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可依据执行 |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去掉“生产”,我市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 去掉“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
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加强侦查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移送安监部门查处,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 |
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监管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依法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乡镇(街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及时报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
| 与上位法要求不完全一致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市产业布局,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及邗江区各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不得设在城市规划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编制规划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按当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设1家的原则严格控制。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全市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全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各县(市、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 我市已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未纳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内容 |
| 与上位法不一致,且我市无药物原材料批发企业;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药物原材料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共11款)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共13款),采纳公安部门建议增加“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 与上位法不一致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在规定的销售地点销售,严禁异地销售,严禁摆摊设点。城市禁放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在规定的销售地点销售。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五、相关问题解答
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是什么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和监督。
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几年?
答: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答: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问:扬州市能否申请办理新增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答: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全市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全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问:如何申请办理新增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
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被授权、赋权的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
联系电话:宝应县80891291,高邮市84669323,仪征市83583227,江都区86978377,邗江区87862422,广陵区87022681,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9961527。
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到批发企业提取烟花爆竹吗?
答:不可以。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六、政策适用
(一)适用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