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市政府办印发了《扬州市工业企业开展高质量发展“争先创优”竞赛活动的意见》和《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由市工信局牵头连续6年开展“工业百强企业”“制造业纳税十强企业”“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工业投资十强企业”“研发投入十强企业”等类别的评选评价工作,有效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出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文件中关于评价类别的设置、评价标准的制定、评价流程的设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基于此,结合近几年评价工作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经验做法,市工信局牵头制定了《扬州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评价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评价体系,科学反映企业发展状态及贡献。既是对2018年《意见》《认定办法》的继承与延续,也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对企业在规模贡献、发展后劲、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新要求。
三、主要内容
该评价办法包含一个主体文件和一个工业百强评价细则。
1、评价办法主体部分包含4个方面内容。一是评价对象。明确了评价的企业范围(规上工业企业)和不予评价的情形(当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二是评价类别。按照企业规模、创新能力、纳税贡献、亩均税收、投资、发明专利等方面设立了7个评价类别,即工业百强企业、创新五十强企业、制造业纳税十强企业、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工业投资十强企业、发明专利十强企业、工业标杆企业。三是结果运用。明确了公布评价结果、媒体宣传、跟踪监测、协调服务等方式。四是组织保障。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2、工业百强评价细则包含3个方面内容。一是评价对象。明确了评价的企业范围。二是评价内容。明确了备选企业基本分构成、10种加分情形、7种扣分情形、6种否决情形。三是评价程序。明确了评价的基本流程和部门的责任分工。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8年《意见》《认定办法》的主要区别:
1、取消资金奖励。不再给予工业纳税十强企业、工业纳税十强民营企业、亩均税收十强工业企业每家10万元的资金奖励。
2、优化评价类别。取消6个类别,分别是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工业纳税十强民营企业、工业百强民营企业、智能制造十佳企业、研发投入十强企业。调整优化4个类别,分别是工业纳税十强企业调整为制造业纳税十强企业,工业项目投资十强企业调整为工业投资十强企业,工业百强企业和发明专利十强企业调整评价口径。新增2个类别,工业标杆企业、创新五十强企业。
3、优化工业百强评价细则。一是调整基本分设置。将开票销售、入库税收得分从按照排序得分变为按照绝对值得分,权重由6:4变为5:5。二是加分情形增加5种、调整优化5种。增加了规模晋档、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网联等加分情形,调整优化了技术创新、质量品牌、重大项目等加分情形。三是扣分情形增加1种、调整优化5种。增加了存量违法用地扣分情形,调整优化了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扣分情形。四是否决情形增加1种、减少1种、调整优化4种。增加了裁员、恶意欠薪否决情形,减少了资源集约利用评价否决情形,调整优化了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税收违法、安全生产等否决情形。
五、文件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24年4月19日)
六、常见问题问答
1、问题一:该评价是否需要企业提供各类申报资料?
答:该评价工作无需企业申报,不牵涉企业精力,主要以上年度企业完成的各项第三方指标实绩作为评价依据。
2、问题二:该评价什么时间开始?
答: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的评价工作。
3、问题三:评价出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每年由市政府公布评价结果,颁发证牌,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同时,建立完善企业定期跟踪监测和服务协调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