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与上位法颁布不一致的部分,需要作相应修改。由于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的颁布,《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与上位法相一致的要求。
(二)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广房票安置的要求,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总结推广房屋征收中推行房票安置的经验做法,满足群众多样化补偿安置选择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化需要相应修改的需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落实,部分行政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三、主要内容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五章41条,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总则”包含1-7条,对房屋征收补偿进行了总领性规定,主要明确了房屋征收的前提、征收补偿原则、征收主体及具体实施部门、监督管理等内容。“征收决定”包含8-18条,主要明确了征收决定发布的流程。“补偿与安置”包含19-34条,主要明确了补偿安置内容、评估机构选择流程、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鉴定、补偿方式、最低保障、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等内容。“法律责任”包含35-39条,主要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政策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 原政策 |
现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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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 |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旧城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应由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 |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的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的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的5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货币补偿奖励条款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市区的奖励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因机构改革涉及机构名称调整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函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函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五、政策适用
(一)适用范围:扬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
(二)执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