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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01/08 7.6k 阅读 229 点赞

《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适应上位法修改。近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理念、体制、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要求,部分条款要进一步细化,才能方便实施。

(二)回应我市实际需要。扬州城区老旧小区连片集中,消防安全管理亟需创新和强化监管机制。多数老旧住宅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都存在损坏甚至瘫痪现象。居民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防盗门窗的管控等存在杂乱现象。业主消防安全管理意识不强,使得一些小区消防设施瘫痪得不到维修。为此,《江苏省消防条例》专门规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江苏省消防条例》;

(三)《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扬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六条,重点聚焦在以下方面:

(一)强化政府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隐患等方面的职能。《规定》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可以设立联席会议或者督查组,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强化消防安全信息机制。(1)推进志愿消防速报员队伍建设、健全隐患预警信息、转移避险信息发布机制,提高精准性和时效性;(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报告奖励机制;(3)住宅物业消防相关信息公告、安全隐患反馈机制。

(三)明确消防设施维修责任。(1)对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统一管理人等主体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都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出现责任漏洞;(2)对前述主体进行紧急维修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维修责任,有助于提升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四)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授权,对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适用条件、相关职权主体、运作程序和代为维修费用的承担和追缴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安排。

(五)着力解决老城区实际问题。(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机制;(2)老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机更新机制;(3)保护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特别保障机制。另外,加强了对住宅物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住宅物业金属栅栏设置等行为的管控。

(六)提升监督执法效能。《规定》还对行业监管、失信惩戒、约谈、监管协作等作了具体规定,以求提升监管力度。同时,为防止以罚代管现象,《规定》提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运用表彰奖励、信用信息等手段,引导相关主体自觉降低消防风险。

四、相关问题解答

问: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谁?

答:《规定》第八条明确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承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无业主或者业主不明确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问:业主在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职责?

答: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高层住宅物业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问:业主如何了解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状况?

答:《规定》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前述工作的开展,可以将检查中发现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反馈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提示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保障居民能够快速、正确地获得所在小区的消防信息,并及时推动住宅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使得居民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真正落地。

问:住宅小区哪些区域是不允许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

答:《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的区域有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答:鼓励在高层住宅物业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问:管理人员发现住宅物业区域内有妨碍消防安全行为如何处置?

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发现住宅物业区域内有妨碍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问: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政策适用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