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关注度空前提高,改变原有活禽交易模式、科学设置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预防禽流感等禽类疾病传播成为迫切要求。
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为我市活禽交易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起草过程
市商务局高度重视《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经历了研究讨论、起草、意见征求、修改完善阶段。2022年12月,市商务局在全面学习借鉴各地已出台的类似法律法规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9日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先后4次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召开了农贸市场开办者代表、农贸市场经营者代表、零售店铺经营者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完成了立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送审准备工作,并对《修正草案》内容进行了立法听证。7月18日,形成《修正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多轮修改,最终成稿。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限制区域。根据《扬州市中心城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23〕4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办法》对活禽交易禁止区域、限制区域作了规定,明确:扬州古城保护区域内实行全面禁售活禽。按照方便群众、保障供应、控制总量的原则,古城区域外的中心城区特定场所允许活禽交易和宰杀。同时,对“扬州古城保护区”进行了定义,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2.调整了活禽交易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分工的要求,明确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禽产品交易市场规划、改造和建设的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此外,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变化情况,将“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细化了活禽交易防疫要求。根据重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以及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具备的防疫条件,对原条文第十二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的要求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活禽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活禽交易区与禽类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活禽交易区内不同种类活禽的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等内容。
4.增加了违反《办法》的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经营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占用公共场地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