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扬州市工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梳理形成《市工信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市工信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不予处罚情形
(一)适用条件
《清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适应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违法行为:
1、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
3、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4、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从轻处罚情形
(一)适用条件
《清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据从轻裁量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10种违法行为:
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
2、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3、从事节能咨询、4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
5、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6、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7、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8、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
9、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0、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