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在此背景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作出部署。6月20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请市人社局并市就业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文件落实工作”。6月18日,市政府办分管秘书长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请市人社局牵头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在此背景下,经过数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二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措施》)。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三、文件中主要受益对象
《二十条措施》主要受益对象是在扬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群体。
四、文件中有哪些干货
此次文件具体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联动、深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扎实推进就业见习等多条措施。
(一)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联动。强化产业、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积极培育“独角兽”“瞪羚”“雏鹰”企业,着力招引旗舰型、总部型、基地型重特大项目,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深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招募40名“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与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安排全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总数的10%,用于定向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扎实推进就业见习。2022年全市开发3650个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由见习工作部门统一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六)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各类招聘常态化,全年开展招聘活动不少于200场次。计划全年支持自主成功创业9000人,创业带动就业3.6万人。遴选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已组织开展的培训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八)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为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九)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
(十)提供求职就业便利。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具备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文件主要涉及机关
政策实施主体为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国资委、科技局等部门。
六、群众受益点、受益面
主要包括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
七、群众受益时间起始点
自《二十条措施》出台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享受有关政策人员即可按照文件中的新规定享受大部分政策待遇,其余少部分政策在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即可享受。
八、群众受益渠道时间段
《二十条措施》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一部分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其余是我市在当前或今后一个时期将连续执行的政策。
九、群众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受益,需要基层机关干什么
《二十条措施》出台后,有的可“免申即享”,有的将由人社、教育、科技、民政等部门主动服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群体。
十、群众受益受影响的解决渠道
《二十条措施》出台后,企业或符合享受有关政策人员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困难,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或投诉,由平台工作人员统一回答或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