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重要作用,结合扬州实际,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了《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什么是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存储多少?如何动用?如何返还?特为您解读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管理细则》适用哪些领域的工程项目?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资保证金由哪个部门监管?
扬州市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具体管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工资保证金由谁来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存储和备案手续。
五、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
存储形式
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方式。
存储流程
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成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与存储凭证复印件一并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差异化缴存管理
免除、降低、缓缴情形:
1、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保证金比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施工总承包单位获得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或按照有关规定缓缴工资保证金,且近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暂缓缴纳。
提高情形:
1、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30万元以上、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
2、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第十三条存储上限的限制。
上述两种情形不受第十三条存储上限的限制。
免除、降低、缓缴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承诺书、受表彰文件等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台账,并经征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答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证明》。
六、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如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银行保函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不得设置免保率或免保额。
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享有保险金代为请求权,并最终支付至被保险人。保证保险不得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
七、工资保证金如何动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抄送施工总承包单位。
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元旦、春节前后等特殊节点时间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清偿或先行清偿的限期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24小时内支付到位。
八、工程没有欠薪的,工资保证金如何返还?
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网站公示,作出书面承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的书面申请。
九、工资保证金如何监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及保证保险)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十、如何监管银行、保险公司经办行为?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联合银保监分局建立本地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备案名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险公司备案时还应提供保险经营许可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保监分局根据情节轻重,清除出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名单,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更新名单:
1、收到《支付通知书》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全额承担担保(保险)责任的;
2、擅自挪用保证金的;
3、未落实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
4、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工资保证金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5、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