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事项作出以下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指出了投资审计地方性法规中存在限制民事权利、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要求清理纠正。《原办法》中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限制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应予以修改。2017年至2019年,审计署陆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三份文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此,需要对2014年出台的《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聚焦投资审计主责主业,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监督效能,切实依法行政。
二、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扬州市审计局专门成立了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起草小组,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标准进行梳理,收集了其他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充分借鉴外地和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草拟《办法》初稿。此后,分层次、多轮次、多方位征求了部门内部处室、相关行政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了纪委、财政、被审计对象等各方面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第1-4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及配合部门;第5-7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及市政府相关单位的职责;第8-24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方式、程序及所需经费管理等;第25-29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第30-31条规定了参照执行情况和施行日期。
四、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象
国家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五、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可以列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公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六、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内容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含:投资决策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情况;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环境保护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