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支队宣布对下列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作废,相关居留许可在本公告发布10日后作废,非法居留期限从宣布作废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1.持证人:SAGNON KLOUKIEN SACHA THOMSON,男,布基纳法索国籍,护照号码:A4060372,居留许可号码为104243648,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2. 持证人:EL WARDI KHADIJA,女,摩洛哥国籍,护照号码:XR5935808,居留许可号码为104256555,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3. 持证人:CHU VAN TIEN,男,越南国籍,护照号码:E01736344,居留许可号码为104238462,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4. 持证人:RABOUH MOHAMED-RAYANE,男,摩洛哥国籍,护照号码:UN2309465,居留许可号码为104243592,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5. 持证人:SOHAIL HAMZA,男,巴基斯坦国籍,护照号码:HF5194581,居留许可号码为103624768,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6. 持证人:NOOR IQRA,女,巴基斯坦国籍,护照号码:RS9995242,居留许可号码为103785457,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1月8日